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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与叶纪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叶纪恒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2237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叶纪恒,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凇江芳园西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纪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叶纪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纪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