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53号马新文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新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53号罪犯马新文,又名马勺布,男,1962年1月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以(2004)甘刑二复字第0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6年8月23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7月2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22.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04.3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新文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