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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宝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415号被执行人周宝建,男,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本院在执行周宝建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