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陈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山,陈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山,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镇永兴村414号,身份证号:1305251975060616612。委托代理人:张加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忠发,男,汉族,1933年6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99号1栋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301031933062603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山与被执行人陈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忠发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华山东路61号1幢3单元3层301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陈忠发年纪已高,且身体多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忠发继承陈晓明在昆明惠田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公司已经歇业,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82015元、未受偿人民币482015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