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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青山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青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51号罪犯马青山,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四年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82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5分。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青山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