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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小华、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华,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华,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有良,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618-1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良,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郑小华与被执行人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小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有良归还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从2012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目前已有大量涉及江山市蜂农世界保健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有良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中,且执行标的额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多。因被执行人徐有良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借贷对象不特定,鉴于被执行人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江山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供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7日江山市公安局认为徐有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17日,江山市公安局在《今日江山》第4版发布通告,要求江山市蜂农世界保健品有限公司(徐有良)债权人到该局经侦大队报案。2016年9月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来函认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618-1号房地产系该院执行案件的抵押物,要求将该房地产的处置权移送该院。2016年9月8日,本院回函将该房地产的处置权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房地产由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另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小华发现被执行人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