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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林申请执行曾荣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曾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曾荣祥,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李林申请执行曾荣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