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刘海鹏、刘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刘海鹏,刘建卫,于秀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5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52750295。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良,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刘海鹏,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建卫,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平度市。被告于秀杰,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刘海鹏、刘建卫、于秀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海鹏、刘建卫、于秀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海鹏、刘建卫、于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