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催32号申请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法定代表人:樊家驹。申请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100051/24172390、出票人为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邦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444384元、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8日,到期日期2017年5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简冬琼审判员 时连涛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裴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