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现花、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现花,李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刘现花,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被执行人李淑荣,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关于刘现花与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淑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现花与被执行人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20000元。我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财产、躲避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并作出决定,将李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执行房产,我院依法查封其房产并进行拍卖,现因该房产被流拍致使本案无法执结。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通过向该厂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