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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学良、赵晓娟诉景东县法院错误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申请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良,赵晓娟,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云08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赵学良,男,l964年6月29日生,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赔偿请求人:赵晓娟,女,l999年2月14日生,系赔偿请求人赵学良之女。住址同上。赔偿义务机关: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董树康,院长。赔偿请求人赵学良、赵晓娟于2017年5月23日因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漾濞县)人民法院委托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景东县)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以赔偿申请被景东县人民法院驳回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漾濞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委托景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2012)漾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景东县人民法院按照委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世仙的住址信息查无此人,无法执行,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景法执字第199号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后经委托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周世仙居住于景东县××××小区××号,景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作出(2012)景法执字第199-1号裁定,撤销(2012)景法执字第199号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该执行案件交还漾濞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赔偿申请人赵学良以景东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该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景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关于赵学良、赵晓娟申请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赔偿申请”的复函》。2017年5月23日,赔偿请求人赵学良、赵晓娟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第一条(九)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过程中,根据委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世仙的住址信息查无此人,依法作出终结裁定,后因委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世仙的具体住址信息,作出撤销终结裁定的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过程中未对生效判决执行错误,并未造成损害。赵学良、赵晓娟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赵学良、赵晓娟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