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54号被执行人:董知生。被执行人董知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董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董知生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600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甲人民币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乙人民币4600元。因被执行人董知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知生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董知生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董知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虞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