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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郝张与穆绍儒、韩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郝张,穆绍儒,韩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364号原告:李郝张,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被告:穆绍儒,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被告:韩文花,女,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原告李郝张与被告穆绍儒、韩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郝张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郝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郝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郝张负担。审 判 长  谢明天审 判 员  孔祥文人民陪审员  徐心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凯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