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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福全与刘栋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全,刘栋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51号原告:周福全,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栋洲,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周福全与被告刘栋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周福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福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周福全负担。审 判 员  施 赛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