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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春杰与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杰,付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87号原告:闫春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付国华,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闫春杰与被告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闫春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春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吴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