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58号马小俊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58号罪犯马小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保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民事赔偿34万元(未履行)。2012年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86.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4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俊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