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冶黑买与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黑买,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冶黑买,男,回族,生于1992年7月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冶黑买与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文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