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束亚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红营、子长县天任煤矿、刘世海、陈琴、赵三涛、郭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亚东,赵红营,子长县天任煤矿,刘世海,陈琴,赵三涛,郭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束亚东,女,汉族,1977年7月5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被执行人赵红营,男,汉族,1956年9月4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子长县秀延雅居小区。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住所地,子长县舍家坪乡舍家沟。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红营,该煤矿经理。被执行人刘世海,男,汉族,55岁,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子长县广安街。被执行人陈琴,女,汉族,59岁,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秀延雅居小区,系被执行人赵红营之妻。被执行人赵三涛,男,汉族,30岁,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秀延雅居小区,系被执行人赵红营之子。被执行人郭延明,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延安市建材局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束亚东申请执行赵红营、子长县天任煤矿、刘世海、陈琴、赵三涛、郭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红营、子长县天任煤矿、刘世海、陈琴、赵三涛、郭延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营、子长县天任煤矿、刘世海、陈琴、赵三涛、郭延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4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118万元从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9月3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1200元。诉讼费15265元、公告费565.6元由赵红营负担。截止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人赵三涛向申请执行人束亚东共支付案件款本金405800元,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1200元。2017年5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赵红营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4742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将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5265元、公告费565.6元由赵红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