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俊芝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89号罪犯李俊芝,男,生于1969年4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2008)临州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0年12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6%,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7%。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1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35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芝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