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晓红诉暴玉璐、于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暴玉璐,于政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5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暴玉璐,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政委,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晓红与暴玉璐、于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暴玉璐、于政委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晓红于2016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张晓红与暴玉璐、于政委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暴玉璐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如果未按时履行,被执行人暴玉璐主动将名下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给法院。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