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景、赵志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景,赵志恒,赵肖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27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换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江浩,该社员工。被告:赵景,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藁城区。被告:赵志恒,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藁城区。被告:赵肖建,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景、赵志恒、赵肖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