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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雷洪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洪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刚,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0610831381。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61034945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大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5楼。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艳,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44231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凤,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26411。上诉人雷洪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雷洪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方侵权人为伤者垫支医疗费后,向另一侵权人肇事车辆承保的两保险公司追偿费用而引发,故一审判决将案由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不当,且太平洋财保贵阳中心支公司和平安财保贵州分公司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一审判决中在未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另一直接侵权人周涓追加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仅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判令周涓承担交通事故60%的责任,违反法定程序,故本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雷洪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谢立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