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团结诉王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团结,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团结,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团结与王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石王建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团结报酬49257元。王建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团结于2017年1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张团结与王建立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张团结同意王建立支付45000元,本纠纷一案就此了结,不再产生任何费用。王建立先行支付20000元给张团结,余款25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张团结。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