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由素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由素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12号罪犯马由素夫,男,1985年10月16日生,回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和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8月减刑1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9。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判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由素夫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