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万爱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23号罪犯万爱武,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36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36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36对罪犯万爱武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