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97周小林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小林,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曾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7月2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赌资100元;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7月2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小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苏09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小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小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周小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小林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立 林审 判 员 孙  婕代理审判员 姚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阳晋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