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909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某1申请执行刘某2继承纠纷执行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