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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909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某1申请执行刘某2继承纠纷执行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