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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国平、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26号申请人张国平,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中三村人。被执行人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委会,住所地: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法定代表人田明春,该村委主任。申请人张国平申请执行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委会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