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继坤、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坤,蒋爱林,钱国洪,宋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24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坤。被执行人:蒋爱林。被执行人:钱国洪。被执行人:宋锦良。本院在执行孙继坤与蒋爱林、钱国洪、宋锦良(2016)浙0483执43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296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557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9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查明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同年12月20日查明三被执行人数个银行帐户仅数佰元存款。2017年1月11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蒋爱林、钱国洪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锦良所有的不动产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有抵押;另有多案轮候查封。同年6月3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三被执行人数个银行帐户仅数佰元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宋锦良经营的桐乡市青石丝绵厂名下不动产处于征迁规划中,其已书面承诺拆迁后配合本院执行,本院另案已办理执行保全措施。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执行案件逾十件,标的逾600万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案查明被执行人蒋爱林、钱国洪未在户籍地址居住。同年5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提出异议期限。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蒋爱林、钱国洪提交公安协助布控,尚无反馈信息。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