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建林与罗光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林,罗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光仁,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建林与被执行人罗光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光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建林发现被执行人罗光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