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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冯家维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英,冯家维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804号原告:王洪英,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省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家维,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与被告冯家维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洪英负担。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