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檀小党与杨令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小党,杨令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檀小党,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杨令召,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檀小党申请执行杨令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