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美云与彭文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云,彭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美云,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7010200448,住矿区新平旺街道安全路13-2-3。被执行人:彭文珍,女性,196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6407072347,住矿区新平旺街道和6路4-3-7。本院在执行张美云与彭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