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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吉安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吉安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94号原告:胡建平,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吉安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8895450B。法定代表人:金典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凯、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与被告吉安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借款本金,原告已放弃利息,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谢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