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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叶海波与梅仪部、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波,梅仪部,章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5号原告:叶海波,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仪部,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丽萍,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海波与被告梅仪部、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叶海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叶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吴伟楠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