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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熊文彬与吴家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彬,吴家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593号原告:熊文彬,男,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吴家天,男,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熊文彬与被告吴家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家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于当日双方通过一款“存正云”的APP软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其中10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帐,3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借期为一个月。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直至2017年5月1日,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通过微信归还了3000元,至今尚欠10000元未还。被告吴家天通过答辩状承认原告熊文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家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文彬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吴家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