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220号罪犯谢某,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维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谢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处刑部分,即谢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改判处死刑,缓期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2009年5月20至2014年3月20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五十三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忠英准予减刑7个月零15天(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