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良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54号罪犯马良海,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以(2001)甘刑复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004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8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9年6月减刑2年;2011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2014年9月减刑1年9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90%。;在监区卫生员岗位改造,服从安排,遵守岗位纪律,按时完成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5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30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良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