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223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984167683。法定代表:马士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颖(本公司职员),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生,现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张卫华,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苑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