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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0号马玉良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30号罪犯马玉良,男,出生于1984年7月26日,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4年9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的范围。但该犯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等出具证明,证明其家中困难,属于贫困户,本院予以确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3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