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周建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周建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156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奇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传,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美,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周建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建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霁春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