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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317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隰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