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陈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九号。法定代理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明熙,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琴,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邻水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证券、支付宝、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邻水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执行员 刘永兵书记员 陈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