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桂林与邵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林,邵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75号原告:姜桂林,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个体,住精河县。被告:邵玉琴,女,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林与被告邵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林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桂林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 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