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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478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95年12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戢骁,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53977。被告:朱某,男,汉族,1981年8月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洪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