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478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95年12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戢骁,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53977。被告:朱某,男,汉族,1981年8月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洪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