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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成与杨永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杨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杨永浩,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永浩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成损失138361.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4000元及执行费2522元,但被执行人杨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杨永浩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802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