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跃明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跃明,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跃明,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渭津镇小街。法定代表人:高福云,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唐跃明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跃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都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14)东辽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唐跃明不服,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该裁定书违反网络拍卖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东辽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人唐跃明提出(2014)东辽执字第303号执行一案拍卖程序违法提出异议的请求,经审查,该执行案拍卖程序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排除原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故驳回唐明跃的异议请求。本院审查查明,东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唐跃明与誉都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誉都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建安镇幸福E建小区三号楼四单元住宅两套及四个车库,并由吉林兴源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评估作价为人民币67.93万元。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9日10时至4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价为67.9295万元。2017年5月2日10时至5月3日10时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最后流拍价格为54.3436万元。并以此流拍价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4)东辽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东辽县人民法院在此案拍卖前没有征询相关当事人意见,此案的起拍价也没有严格按着最高人民法院网拍的相关规定进行,其拍卖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冀超审判员 崔群利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施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