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永生、信跃飞、信跃伟、信鲁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信跃飞,信跃伟,信鲁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29号申请人刘永生,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闫庄镇崖底村人。被执行人信跃飞,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南白乡和围村人。被执行人信跃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南白乡和围村人。被执行人信鲁豫,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南白乡和围村人。申请人刘永生申请执行信跃飞、信跃伟、信鲁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信跃飞、信跃伟、信鲁豫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