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6号许庆恩假释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庆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86号罪犯许庆恩,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以(2003)甘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400.34元。2005年12月2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6月、2012年4月、2014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1.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庆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