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415.4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某于2017年6月3日交款13000元。执行费93元被执行人付某某已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